一对小年轻在婚礼前两日,至亲突然去世。无奈之下,婚礼临时取消庆预付款项应否退还?
令人难过的事情一桩接一桩,由于婚庆公司不肯退还一万多元预付款,双方闹上了法庭。最终,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取消婚礼符合民间习俗,不应由准新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鉴于婚庆公司在前期准备中已花费甚巨,判决婚庆公司退回部分款项。
阿本和小玲(均为化名)原定于2011年9月17日举行婚礼。此前,他们与一家婚庆公司签订了婚礼服务合同,预订了婚礼当日的婚庆服务。
谁料天有不测风云,就在婚礼的前两日,小玲的父亲不幸病故,两人不得不取消原定婚礼。为此,他们要求婚庆公司返还预付的12000元款项。却遭拒绝。
婚庆公司称,他们在收到预付款后,就在积极筹备婚礼,采购了大量的婚礼用品,预订了鲜花,准备了车辆、摄影、摄像、音乐、司机及其他工作人员,并与婚宴酒店多次沟通婚礼流程、细节。根据婚庆公司罗列的账单,他们为婚礼制作相关用品等花费共12743.60元。
婚庆公司退回3500元
法院判决
婚庆公司退回3500元
由于协商不成,双方闹上法院。阿本及小玲请求判令婚庆公司退还预付款12000元。婚庆公司则反诉阿本与小玲,要求他们支付尚欠的服务费3000元及违约金4500元,并赔偿为准备婚礼所支出的15000元及利息。
天河法院认为,阿本与小玲因为至亲亡故而取消婚礼庆典,并明确告知婚庆公司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表明不愿与婚庆公司协商变更合同。取消婚礼庆典的事由虽然符合民间习俗,但合同并非不可变更而必然解除。因此,阿本与小玲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婚礼是临时取消,婚庆公司准备程度较高,而婚礼用品为定制品,仅供阿本与小玲的婚礼使用等因素,2012年9月24日,天河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在阿本与小玲已付款的12000元中抵扣8500元赔偿给婚庆公司;另外3500元婚庆公司须退回给阿本与小玲。
判后,阿本与小玲不服上诉,广州中院近期裁定维持原判。
法官声音
民俗纳入判案考量因素
审理此案的法官称,中国的婚庆嫁娶,是百姓心目中的头等大事,也历来是传统民俗礼仪中最隆重最热烈的礼仪之一,特别讲究风俗与意头。阿本与小玲突遇至亲病故,在此时再继续履行合同原定约定已有违风俗。故取消婚礼的原因不可归责于任一方当事人,也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都未曾预见到的。考虑到传统民俗在人们行为中的影响,准新人取消婚礼的做法应值得理解和同情,不属于无故终止。且本合同虽为商事合同,但所涉内容具有明显的人身性、伦理性,所以对于合同的履行不能机械地遵从合同约定,也应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若在此情况下要求准新人在赔偿损失外,还需支付违约金以示惩罚,则不符合社会理性的正常预期。
另一方面,本案婚庆服务合同虽其服务内容特定,但仍有延期举办、变换庆典内容等变更方式,取消婚礼的原因只具有阶段性影响,所以本案合同并非必然需要解除或只能解除。阿本与小玲要求解除合同也需要受到商事履约义务的约束,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仍需承担,并不能因遵循传统民俗而免责。
法官说,民俗成为司法判案的考量因素已有很多判例,如因受传统民俗的影响,一些地区出嫁的女儿会主动放弃继承权,或者赡养案件调解过程中,父母一般对出嫁的女儿不要求赡养或要求赡养的义务较小等。但并非所有传统民俗都可以参与司法,法官会对此作出判断与选择:第一、必须具有普适性。参与调处纠纷的民俗一定要具备普遍性的特征,在人们心中有共同的信念和约束力,能被人们认同与理解,符合大多数人的普遍预期。第二、价值取向正当。传统民俗中有公序良俗还有恶俗,对于恶俗应当坚决摒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