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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姐弟婚后七年无“好孕” 婚姻被判无效

   2015-09-06 网络网友53
核心提示:本文引用自欢庆网。
一对青梅竹马的表兄妹从小相识并一路走到婚姻殿堂,结婚后妻子却未能“好孕”,加之双方感情日渐淡薄,矛盾层出不穷,男方起诉法院欲离婚,此时方知二人婚姻因系近亲结婚而无效。5月20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姻无效案,鉴于汪真新和明小霞系姨表姐弟关系,法院依法判二人婚姻无效。
  
  家住郧西县羊尾镇的汪真新和明小霞自幼一同长大,在旁人眼里可以说是青梅竹马、两小无猜。2004年,汪真新与父母一起到明小霞家提亲,而明小霞事后到政府部门上去咨询,得知双方因近亲关系不能结婚,但在2006年二人在双方家庭的撮合下订婚,订婚后双方在一起同居,由于男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直到2010年二人隐瞒近亲事实领取了结婚证。
  
  由于婚后生活压力,加之两人的性格差异越来越明显,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甚至相互厮打。眼见结婚数年,汪真新看到妻子的肚子却从未有过动静,为此二人四处巡诊仍未果,此事也加深了双方之间的隔阂。
  
  2010年2月汪真新和明小霞一起去广州打工,后值正月初五二人回到女方娘家,之间又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8月双方分居。2013年3月汪真新感觉两人的心已越走越远,遂向郧西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女方“净身出户”。
  
  郧西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明小霞母亲与汪真新的母亲系同胞姐妹关系,因此明小霞与汪真新系嫡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虽然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依照法律规定,他们之间的结合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无效婚姻,法院遂作出宣告婚姻无效判决;
  
  承办法官为此谏言,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并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违法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无效婚姻即使领取结婚证也是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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