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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不明 诉前调解返还嫁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02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  浏览次数:41
核心提示:本文引用自欢庆网。
一对达成离婚协议80后的夫妻,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因离婚协议没有约定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女方遂起诉男方返还嫁妆。5月法院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诉前调解,化解了这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009年3月,李玲与张伟经人介绍订立婚约,2010年2月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到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吵架,2012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因当时的离婚协议未约定女方的嫁妆,当李玲及家人到张伟家中拉婚前陪嫁家具时,张伟全家阻拦。后经村委会和司法所多次协调,均无果。原告李玲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伟返还嫁妆。
  
  虞城法院立案庭诉前调解接待法官在全面掌握案情后,为最大限度的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遂当即决定电话通知被告张伟到庭,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原、被告到庭后,承办法官首先向双方核对了原告李玲的婚前陪嫁嫁妆,在全面认真核对后,最后列出了双方均无异议的李玲婚前个人财产清单。承办法官向到庭双方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即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经过诉前调解法官近四个小时的调解努力,最终,双方达成了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李玲的调解协议。至此,这起差点引起大规模殴斗的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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