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因为因为不同的原因在婚姻走到尽头的时候就会选择离婚。大多数夫妻离婚后,都会自行签订离婚协议,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这可能会出现财产纠纷,最近奉化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离婚协议约定内容引发的纠纷。那么父亲赠予女儿房产能撤销吗?
李先生与谢女士2000年登记结婚,次年女儿出生。
去年10月,两人离婚,签订协议,女儿的抚养权归谢女士。财产分割中有一项约定: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的住房,离婚后三分之二的所有权归李先生,三分之一归女儿所有。
之后,谢女士多次要求李先生将女儿的名字写进房产证,遭到拒绝。
李先生认为,谢女士要把女儿名字加进去的目的,是为了到时候要房子进行实际分割,给房子砌一道墙,将房子真正地分出三分之一。这样一来,他还怎么住?
今年3月,谢女士以女儿的名义将李先生告上法院,要去确认房屋三分之一的所有权归女儿所有,并将房屋进行按份登记,将女儿名字加入房产证。
这下李先生不乐意了。他也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女儿的部分房产赠予。
为了这套房子的分割,一家三口人打了两个官司。李先生赠予给女儿的这个约定能否撤销?房子是否真的可以进行砌墙分割?
真的不知道评判这样的家庭纠纷,其实受到伤害最大的还是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