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婚庆 » 正文----2075

没结婚同居十年 分手房产各分一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18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  浏览次数:335
核心提示:本文引用自欢庆网。
王先生与刘女士同居十年也没有结婚,期间他们购买的房子也登记在刘女士名下。分居房屋应该怎么分配呢?法院判决俩人共有。刘女士不服上诉,结果还是维持原判。
  
  房产登在女方名下
  
  王先生和刘女士自1999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过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5月12日,两人生育儿子王小。王先生诉称,2005年2月,自己与刘女士共同出资,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了海珠区的一套房产。
  
  王先生说,两人原本想将该房屋留给儿子王小,但2005年时王小尚未取得户口,只能将房屋登记在刘女士名下。
  
  2009年11月14日,两人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经法院判决,儿子王小由王先生抚养,而王先生和儿子也一直住在涉案房屋中。不过分居之后,刘女士就一直提出那套房子是她的,要求王先生归还房屋。因此,王先生一纸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涉案房屋为双方共同所有,自己与刘女士各占50%。
  
  “妻子”称“丈夫”没出钱
  
  法庭上,刘女士说全部的房款都是自己在家人的资助下支付的,王先生分文未出。刘女士还说,王先生在2006年以前都没有工作,根本无力支付房款,而自己则一直有稳定收入。
  
  为了证明自己支付了部分房款,王先生出具了银行存折以及三张借条等证据。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6年起才有工作的并非王先生,反而是刘女士,而且她当时月收入只有1000余元,而王先生当时的月收入则过万元。
  
  判决房屋各分一半
  
  法院认为,虽然涉案房屋现登记在刘女士一人名下,但本案中两人均确认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间的生活开支是一起使用,小孩也是一起抚养。
  
  最终,法院判决海珠区的房屋为王先生与刘女士共有,双方各占该房屋50%产权份额,并判令刘女士协助王先生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相关产品、服务: 婚纱摄影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
 
最新供应
 
最新新闻
 
 
快捷导航
找婚庆 婚纱摄影 庆演设备 庆典公司 演艺人员 快速发布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