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17年,却没有领结婚证,老板去世后被扫地出门。这样的故事看起来是很悲惨,但出现这种结果还是因为夫妻双方不懂法律,不能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前雨花台的王女士因为此事非常的委屈。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时间的来龙去脉。
离婚后合住一块,昔日同事同居17载
王女士说,她今年已经52岁,早年与“丈夫”孙世新同在一家企业上班。虽然相识时各有家室,但俩人架不住彼此之间的情感,1991年底,她与孙成了地下情人。时间久了,她俩的私情在同事中传开,消息也飘到各自爱人的耳中。从此,两个家庭不再平静。
1993年初,孙世新的妻子主动提出离婚。并定下协议:大女儿随母亲生活,小女儿由父亲孙世新的抚育;孙世新带着小女儿仍居住在父母留下的70余平方米的承租房里。
1995年初,王女士与丈夫也离了婚,带着未成年的儿子和分得的财产,搬到了孙世新家,过起了同居生活。王女士为了表示真心实意地与孙世新生活一辈子,主动让儿子改口叫孙世新爸爸。在以后的近20年里,一家四口相处得其乐融融。
同居生活期间,王女士的儿子在孙家结婚生子。孙世新的小女儿虽已出嫁,但也经常带着丈夫和孩子回来看望父亲和这个特殊家庭的其他成员。
男方离世下葬后,女方接到儿女“逐客令”
2009年,孙世新查出重病。王女士不离不弃,悉心照顾。为了给“丈夫”孙世新治病,王女士几乎花光了家中的所有积蓄。去世前的半年里,孙世新多次向王女士表示,等身体略有好转后,就去领结婚证。
此后,孙世新身体一直未能好转,去年9月,悄然离世,没有留下只言片语。孙世新去世后,王女士以妻子的身份给“丈夫”办理了后事,在墓碑上以爱妻名义留名。
去年12月,孙世新的小女儿找到王女士说:这个房子是她的,她和爱人、孩子马上要搬回来居住了,希望王女士全家尽快搬出。
王女士不同意搬出,她认为自己和孙世新已共同生活了近20年,为他看病和抚育子女成长耗尽了所有积蓄,尤其是她的“妻子”名分早已得到了孙世新本人、他的兄弟和亲人的普遍认可,特别是孙世新的墓志上也留下了她和儿孙们的名。
“一想到这么多年的付出,我就伤心。”王女士说,她与“丈夫”相濡以沫20载,感情深厚,虽没领结婚证,但属“事实婚姻”。如今,女儿不念多年来的感情,要赶她出门,她无处可去,实在想不通……
同居17载不属事实婚姻,女方只能获象征性补偿
赛虹桥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听完王女士的倾诉后,告诉王女士,我国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是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而王女士与孙世新是在1995年开始同居的,不属于我国婚姻法上所说的事实婚姻,其同居行为不受婚姻法保护。其共同生活期间所创造的财产,各人自己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调解人员对王女士说,孙世新生前的承租房里只有孙世新与小女儿的户口,根据我国财产继承法规定,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去世后,由同住的近亲属继续承租该房,也就是说孙世新的小女儿是该房的继续承租人。因此,王女士对该承租房没有继承权和承租的权利。
调解员表示,考虑到两家人共同在一起生活近20年,“丈夫”去世后王女士又率子女尽孝,并在墓碑上以妻儿名义留名,双方有情感事实存在,建议在王女士搬出该房时,小女儿可象征性地给王女士一点经济补偿,以示精神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