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庆网-庆典 演出 婚庆 展览 门户

微信扫一扫

微信公众号
24小时不间断营销服务

扫一扫关注

扫一扫加客服
营销方案顾问免费咨询

女子遭家暴诉离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2015-08-10 网络网友37
核心提示:见下文
与妻子协议离婚后仍然对妻子进行家庭暴力,胁迫妻子与其结婚。不堪忍受的妻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同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法院对其提供证据审查后作出人身安全保护的民事裁定。5月9日,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准予胡艳萍(女)与林鹏汉(男)离婚。
  
  胡艳萍与林鹏汉于2004年12月在兴国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分别于2005年8月、2007年9月生育一女一子,现随被告生活。2012年9月26日二人自愿订立了离婚协议书,载明:由于两人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夫妻无共同债权债务。同时对子女抚养和共有房屋作出了约定。同日在兴国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2013年3月5日,林鹏汉将胡艳萍打伤。3月7日二人在兴国县民政局办理结婚婚登记手续。当日,胡艳萍向兴国县公安局报警,处警情况为:胡艳萍报警称其于2013年3月5日10时在家里被前夫林鹏汉打伤左耳、右眼并威胁胡艳萍于3月7日上午9时到民政局复婚。3月11日胡艳萍起诉要求与林鹏汉离婚,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法院对胡艳萍提供的证据审查后认为林鹏汉对其存在暴力行为,作出“禁止林鹏汉骚扰、跟踪、殴打、威胁胡艳萍”的裁定。
  
  一审法院认为:胡艳萍、林鹏汉已在其离婚协议书中认可两人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而且林鹏汉在双方自愿离婚后复婚前打伤胡艳萍。同时,二人复婚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无法正常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感情难以建立,勉强维持双方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胡艳萍与林鹏汉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无效,应准予其离婚。故法院判决准予胡艳萍与林鹏汉离婚;婚生女儿林敏由胡艳萍抚养,儿子林清由林鹏汉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宣判后,林鹏汉表示不服判决,准备上诉。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免责声明
• 
本文为网友互联网转载作品,作者: 网友。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huanq.com/news/show-htm-itemid-392027.html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huanq@huanq.com。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信息二维码

手机扫一扫

快速投稿

你可能不是行业专家,但你一定有独特的观点和视角,赶紧和业内人士分享吧!

我要投稿

投稿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