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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妻子回娘家两年不归称永不踏入江西 法院判离

   2015-08-07 网络网友65
核心提示:见下文
2013年5月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外地妻子回娘家不归,男子起诉离婚的案件。
  
  家住江西省吉安市的刘小强与河南省洛阳市的王艳于2009年在广东省东莞市同一企业打工时相识,并碰撞出了爱情的火花。2010年元,双方回吉安登记结。本是一对千里姻缘、郎才女貌的恩爱夫妻,但因2008年8月小孩的降生而蒙上了一层阴影。小孩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经常住院治。在不断为小孩求医的过程中,王艳渐渐对生活失去了信心。2011年3月,双方带小孩前往南昌住院治疗时,王艳偷偷跑回了河南老家,并更换手机号码,致使刘小强无法与其联系。随后,刘小强和家人多次前往河南寻找,但王艳均避而不见。
  
  2013年4月,刘小强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艳离婚,法院立案后,通过河南当地政府联系上王艳的父母,把相关应诉材料寄往了河南,并进行了公告送达。半月后,主办法官收到一份快递,打开一看,竟是王艳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附有王艳亲笔签名的答辩意见,其内容为:“从我离开江西的那天起就决定永不再踏入江西,我同意离婚,小孩归原告抚养,我不承担任何费用,请法院尽快判决我与原告离婚。”
  
  法院依法审理之后认为,原、被告虽自由恋爱结婚,但因原、被告已分居两年之久,且双方都同意离婚,夫妻关系已完全破裂,故作出了准许原告刘小强与被告王艳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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