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本是男女朋友关系,女方借钱男方后,男方以女方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拒绝偿还借款。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被告本是男女朋友关系。
原告李小妹与被告覃光记是2010年自由恋爱成为男女朋友关系。而后李小妹于2010年至2012年居住在男朋友覃光记家中,两人热恋后商量结婚,当时覃光记说没钱筹备婚礼,李小妹就说可先借钱给覃光记。2010年8月19日覃光记向李小妹借款20000元,同年10月20日覃光记向李小妹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同年10月30日前归还借款。到还款期后,李小妹向覃光记追款,但覃光记拒不归还。李小妹无奈之下只好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李小妹与被告覃光记是朋友关系,李小妹向本院出示的借条亦得到覃光记的认可是其亲笔所写,本院予以支持。但覃光记辩称李小妹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但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法庭认为被告覃光记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询问其书写借条中关于“借款日期与借款落款日期”出现的差异时,其解释有悖常理,且就其主张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关于被告覃光记认为原告李小妹未实际履行借款义务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综上所述,承办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被告覃光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李小妹借款本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