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法官,谢谢你,困扰我多日的心病,在您的倾心调解之下,得到了一个圆满的结果,今天晚上我可以睡一个好觉了。”原告宋庆龙紧紧握着李欢法官的手说。李欢法官在其办案札记上用四句打油诗描写案件的发生和处理经过:“商家疏漏错把他家商品‘偷’;倾心调解化纷争,双方握手促和谐。”
2012年5月21日下午,被告杨宝将其商品在襄城县某商场撤柜时,不慎将原告宋庆龙的货物装车运走。原告发现后,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按照涉嫌盗窃进行立案侦查,后因证据不足撤销了刑事侦查。原、被告于2012年5月21日达成协议:由被告杨宝偿还原告宋庆龙的经济损失11380元。原告以被告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向本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3年3月22日受理了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李法官接案后,及时通知原、被告前往襄城县法院七里店法庭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杨小宝一直声称:协议上的赔偿数额系原告是按照货物的出卖价格计算的,实际原告的损失没有那么多。这句话引起了承办法官的注意,立即对宋大运询问,原告宋大运坚决予以否认,调解工作进入僵局。
于是,李法官将该案的调解思路调整为:宣讲有关不当得利的法律知识。将最重要的讲述部分放在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利益受损、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具有因果关系、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均无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不当得利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为受益人应将其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且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以情感人。原、被告在商场的货柜相邻,平时可能也认识。被告不小心将原告的货物拉走,不属于故意为之。俗话说:“和气生财”,你们做生意的应该都听过这句话、也都知道是什么意思。原告方按照货物卖出的价格计算损失有些不妥,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要端正态度,毕竟被告错误的将原告的货物拉走,影响到了原告的生意。
通过李法官9次的调解,让双方当事人深为感动,最终在开庭前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杨宝于2013年5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宋庆龙赔偿金8500元;原告宋庆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