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庆网消息:昨天上午,鹿城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结了7起案件。值得注意的是,这7起案件只花费了40多分钟审结,每一起案件平均“过堂”时间只有6分多钟。对此,不少旁听者感慨“破天荒地快”。
“过堂”时间为什么这么短?这是因为鹿城法院启动了“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
昨天上午鹿城法院集中审理的这7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共8人,罪名分别涉及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贩毒罪和侵犯著作权罪。
开庭后,法官核实了各被告人的身份,并询问他们“是否同意用速裁程序审理”。各被告人同意后,法官宣布开始庭审。
记者注意到,庭审流程省却了“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阶段,直接进入“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辩护人发布辩护意见”及“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法庭辩论阶段。
每一起案件审理后,法官均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法官还告知各被告人,如果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均可提起上诉。
昨天上午9时40分庭审开始,上午10时30分不到,这7起刑事案件均已经审结完毕。
鹿城法院方面透露,这7起刑事案件从立案受理到宣判,仅用了3个工作日。这也得益于“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启动。
鹿城法院刑庭庭长蒋茜表示,这是鹿城法院首次启动“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轻微刑事案件,该程序是鹿城区法院、鹿城区检察院、鹿城公安分局、鹿城区司法局联合打造的“鹿城模式”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这种“鹿城模式”在浙江省尚属首创。
“轻刑快审”让司法公正与效率渗入到每一个环节
为什么要制定“鹿城模式”的速裁程序?该程序的出台有什么背景?适用该程序有什么意义?该速裁程序会否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是否减少了被告人的权利?昨天,鹿城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戴巧解答了被称为“鹿城模式”的速裁程序衍生出的这些问题。
速裁程序中的轻微
指的是量刑
问:“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制度的出台有什么背景?该制度中的“轻微刑事案件”指的是罪名轻微,还是量刑轻微?
答:“轻微”是指量刑上相比较属于轻微。今年3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制定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若干规定》,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细则需要各个地方结合司法实践具体制定。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没有聘请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无法接触到侦查、起诉阶段的证据材料,对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无法提出质证意见,简易程序的法庭调查已流于形式。
繁简不分、案多人少的现状导致司法公正性和司法效率无法兼顾,这一现状亟待改革。经过调研,今年7月22日,在鹿城区委政法委的支持下,我院联合区检察院、鹿城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制定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若干规定》,细化了上级文件规定,打造了“鹿城模式”的速裁程序。
问:制定该速裁程序有什么意义?该速裁程序是否减少了被告人的权利,从而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答:“鹿城模式”的“轻刑快审”最大亮点在于公益律师法律援助制度,这是制度设计的基础,更是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砝码。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抗辩权是“鹿城模式”的最大亮点。
“鹿城模式”的速裁程序规定由公益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刑事诉讼,将事实与证据问题提前至审查起诉阶段,为每一位犯罪嫌疑人提供援助律师,提前对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向公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控辩双方就案件的事实及证据充分交换意见并达成共识。
因此,我们认为,以有效的辩护制度设计取代无意义的形式化程序,更能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能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速裁程序案件必须有
辩护律师提供辩护
问:选择适用速裁程序,对被告人有什么好处?
答: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优先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法适度扩大拘役以及非监禁刑等轻缓刑罚的适用。
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依规定可对被告人在20%的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
问:选择适用速裁程序有什么要求?
答: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必须有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对于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启动速裁程序时将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律师。
公诉机关及辩护律师必须向犯罪嫌疑人说明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形成书面记录提交法院,并且对于速裁程序在审判中的适用还必须明确征得被告人的当庭同意。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控辩双方必须提交书面量刑建议并明确告知被告人,原则上法院应当在量刑建议的范围内作出判决,使得被告人对其本人所面临的刑罚有明确的量刑预期。
鉴于速裁程序的简便性,必然使得被告人必须放弃部分诉讼权利,在制度设计上“鹿城模式”充分尊重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实行被告人“一票否决”。适用速裁程序,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充分尊重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
问:速裁程序的运行目前处于什么阶段,将采取什么措施继续改革和完善?
答:“鹿城模式”目前属试行阶段,接下来,我们将尝试引入以下三大制度:一是将辩护律师介入的时点提前至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时,二是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建立量刑事实部分的辩诉交易制度,三是完善刑事案件事后监督制度,并彻底取消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