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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养女婚姻自由 养父母人财两空追悔莫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15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  浏览次数:61
核心提示:见下文
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却并未办理收养关系登记。因干涉养女的婚姻自由,被养女告上法庭。养父母不但索要抚养费的要求被判驳回,还失去了养育18年的养女。
  
  因干涉养女的婚姻自由,被养女告上法庭。养父母不但索要抚养费的要求被判驳回,还失去了养育18年的养女。养父母手攥空拳,埋怨自己真是“糊涂虫敲门糊涂到家了”。
  
  近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纠纷案,判决原告吕某与二被告吕某某、何某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对二被告要求原告给付收养期间的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吕某于1994年10月出生后即与吕某某、何某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并未办理收养关系登记。2012年6月,吕某与王某建立恋爱关系,吕某某与何某知晓后坚决反对,并百般阻挠。2012年11月经吕某舅舅调解,王某替吕某一次性给付吕某某、何某赡养费28000元。后来,吕某某、何某仍多次到吕某处闹事,并对吕某进行殴打,导致吕某与吕某某、何某双方关系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此,吕某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二被告的收养关系无效。
  
  吕某某、何某则辩称,其二人与吕某一起生活多年是事实,因此收养关系是有效的,现在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是吕某必须给付抚养其长大的费用共计18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要成立收养关系,必须具备一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实体上要求收养人无子女,程序上要求必须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而二被告生有两个子女,且原、被告的收养行为没有经过登记,因此,原告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同时,由于二被告未满六十周岁且有劳动能力,因此其要求原告给付收养期间的抚养费的请求,于事实、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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