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婚庆 » 正文----2075

闪婚后未共同生活 一方应适当返还彩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15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  浏览次数:46
核心提示:见下文
江西省万安县一对八零后仅仅认识3个月因互生好感就匆忙办理结婚登记,此后各自外出打工未共同生活没有建立感情基础决定离婚,但在是否返还彩礼问题上意见分歧闹上法庭。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结原告柳文勤诉被告王丽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并由被告返还原告按照农村习俗给付的部分彩礼18000元。
  
  2012年10月,原告柳文勤与被告王丽经人介绍认识接触一段时间后互生好感,原告征得被告意见后决定向被告求婚。一个月后,原告按照农村习俗给了被告3.2万元作为彩礼。三个月后的一天,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后未举办婚礼就各自外出务工,双方未共同生活。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社会接触面的扩大和社会阅历的丰富,双方都感觉对方不是自己中意的伴侣,两人均有意解除婚姻,2013年2月,原被告商量离婚事宜,对办理离婚证一事无异议,但在如何处理彩礼问题上意见分歧,原告认为,彩礼是以结婚为前提条件的赠与,既然解除了并无同居生活的名义婚姻,赠与性质的彩礼就失去了给付的前提,理当全部返还。而被告则认为,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就是法律上的合法婚姻,彩礼既然已给付就不存在返还的道理,为此拒绝原告的请求。因意见分歧,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彩礼3.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柳文勤与被告王丽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未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柳文勤要求与被告王丽离婚,予以准许。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合法有据,依法适当支持。考虑到被告在筹备婚礼期间为婚事的花费,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8000元。
  
 
相关产品、服务: 婚纱摄影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
 
最新供应
 
最新新闻
 
 
快捷导航
找婚庆 婚纱摄影 庆演设备 庆典公司 演艺人员 快速发布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