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利用婚姻实施诈骗,但为能得到好处费,即同意冒充假婚人的嫂子,实施假婚诈骗的被告人童某莲,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县法院以诱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300元。
2012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童某莲在明知涂某英(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婚姻实施诈骗,但为能得到涂某英好处费,即同意其冒充假婚人邱某(身份待查)的嫂子。尔后涂某英、邱某等人将江西籍被害人罗某及其家人带至被告人童某莲租住的长汀县汀州镇地震台附近一民房内,涂某英将被告人童某莲以邱某嫂子的身份介绍给被害人罗某等人认识,双方商量好聘金后,涂某英提出要包“红包”给邱某及邱某的家人,被害人罗某就分别包了2200元和12090元的红包给邱某和被告人童某莲,被告人童某莲谎称次日带邱小华到江西被害人家中。事后,被告人童某莲将收到的红包交给邱某、涂某英等人并收到涂某英给的好处费300元。10月28日下午,被害人罗某因无法与涂某英、邱某联系而案发。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童某莲自动到长汀县公安局投案。法院审理时,被告人童某莲主动退赃300元,预缴了罚金14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