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本应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妻子却在生下孩子后不肯抚养,不告而别,留下丈夫一人在家中忙于工作和孩,几年杳无音讯。近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一方未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离婚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准予原告蔡森兵与被告汪一丹离婚,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女儿蔡丽琴由原告蔡森兵抚养,被告汪一丹每月支付给原告蔡森兵小孩抚养费人民币150元,直至小孩成年。
2007年,原告蔡森兵和被告汪一丹认识并自由恋爱,双方交往将近一年后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按理说婚前双方是自由恋爱,彼此的默契程度和了解深度都很好,婚后的生活应该美满。起初原、被告二人婚后确实生活美满,共同憧憬着美好的未来。可惜好景不长,这种美满的状况随着女儿的出生戛然而止,自2009年初女儿出生后,作为妻子的被告汪一丹便一直不肯留在家中抚养小孩,连抚养费也不肯出,双方几经协商无果,还争执不断,多次吵架打骂。同年8月份,被告汪一丹离家出走,未通知家中任何人,不告而别,原告蔡森兵几经波折和辗转,都未能与被告汪一丹取得联系,无奈之下只得自己在繁忙工作的同时又抚养着小孩,夫妻分居一直持续至今。
2013年3月1日,原告蔡森兵起诉至余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小孩由其抚养并由被告汪一丹承担部分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蔡森兵和被告汪一丹是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被告汪一丹擅自离家出走,逃避父母对孩子的法定抚养责任,不仅违反我国《婚姻法》精神,更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且原告蔡森兵向法院提供了证据证明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对原告蔡森兵的离婚主张,应予以支持。另外鉴于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女儿蔡丽琴随原告蔡森兵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且被告汪一丹现下落不明,因此,女儿随原告蔡森兵共同生活更为适宜,被告汪一丹依法应承担部分小孩抚养费。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