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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炸伤眼 伤者索赔十一万

   2015-07-15 网络网友307
核心提示:见下文
新店开张时燃放烟花,不慎炸伤路人,因赔偿协议未完全履行,伤者诉至法院。2013年4月7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原告林良友诉被告王品亮侵犯其生命健康权一案,被告王品亮已于当日下午向原告林良友赔付余款19372元,圆满了结此案。
  
  2012年4月28日,82岁的老汉林良友路过新开张的手机店时,被正在燃放的烟花炸伤左眼。林老汉当即被送到医院治疗,由于伤情严重,经医生建议后被送往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经主治医师诊断:左眼炸裂伤。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9万余元。2013年3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赔付医疗费用19372元。
  
  经法院审理,确认了原告林良友的伤情事实以及相关经济损失,考虑到林良友年龄大、受伤情况较为特殊,办案法官多次与被告王品亮进行沟通,宣讲法律知识,使其认识到作为店主,应当承担在其授意下燃放烟花造成的不利后果。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王品亮当天便支付了剩余款项。同时,他表示通过此次事件中吸取的教训,今后在经营过程中也将更加注重安全。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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