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发生车祸导致容颜变丑,妻子碍于脸面诉至法院,要求离婚。4月1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原告陈红与被告胡伟不予离婚。
1998年3月28日,原告陈红与被告胡伟登记结婚。1998年12月14日生育一子,2007年11月13日生育一女。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2008年4月,被告发生车祸导致容貌变丑,交警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此后,双方夫妻之间矛盾开始激化。2009年初,原告外出打工至今。2013年1月2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婚后长期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起夫妻感情。虽然双方现因家庭琐事及被告容颜发生改变等原因产生了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摆正心态,仍有和好的可能。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