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6日,广西德保县法院判决一起因丈夫长期不尊重妻子,对妻子经常无故辱骂甚至动手殴打妻子的离婚案件,判决准予原告黄小凤与被告隆英离婚。
原、被告都是生活在广西德保县不同的偏僻小乡村,2000年9月经父母包办认识后,同年10月登记结婚,2002年2月生育一女儿。由于被告有男尊女卑的思想,性格也暴躁,经常无故要求原告做一些无理的事情,不如意就打骂原告,因此婚后双方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妻子曾多次要求丈夫要尊重妻子,双方平等的生活,但丈夫依然我行我素,故此,妻子不想再与这样的丈夫一起生活,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起诉离婚。丈夫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遂在开庭中要求妻子再给机会,以后一定会尊重原告,两人好好生活,本院遂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之后,丈夫并未改正自己的缺点,依然大男子主义,对妻子态度更为恶劣,故妻子实在忍受不了,再次离家外出打工,躲避丈夫。
2013年1月24日,原告黄小凤再次向本院起诉与被告隆英离婚,小孩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负担女儿抚养费300元。本院查明以上事实后,遂依法作出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小孩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直至小孩独立生活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