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间习俗,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前,男方通常要给予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然而,一旦双方产生矛盾未能登记结婚,就会因“彩礼”返还问题产生纠纷。
近日,裕安法院对小文(化名)与小林(化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作了判决要求小林返还小文“彩礼”款5万元。
小文与小林于2007年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4月28日双方正式订婚,商定于2013年1月27日结婚,订婚当日,双方父母当着双方亲戚的面用红布包着5万余现金作为彩礼交付被告。小文及家人积极筹备婚事,小林却要求婚期推迟,一直到接近婚期,双方没有结果,小文认为小林及家人的行为明确表明了不同意结婚,故诉至本院,要求小林返还“彩礼”款。
法院审理认为,“彩礼”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标而于婚前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礼品或现金,不同与赠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小文给付小林“彩礼”后,两人并未登记结婚,故小林应当依法返还该“彩礼”款。另小文要求小林退还打发的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过节费,因没有证据证明,故不能成立。小林抗辩小文欠自己钱,所举证据银行回单,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即使双方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也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判决小林返还小文“彩礼”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小林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