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庆广告再美也需合同维权,委托庆典公司提供婚礼服务已成为当下年轻男女结婚的一种时尚,但庆典服务约定如果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沈阳人周女士因偏信婚庆公司网上宣传,结果和实际庆典有出入产生纠纷,最终法院依据双方所签合同确定赔偿损失470元。3月25日,皇姑区法院一位法官提醒大家,消费者选择婚庆服务时签约要详细,不要听信婚庆公司的口头承诺或是宣传承诺,一定要落在纸面上。
看网上宣传选婚庆公司
周女士儿子要结婚了,她在网上寻找婚庆公司,最终她选中皇姑区一家礼仪庆典服务部。对方在网上所作的宣传报价很详尽。
2011年9月12日,双方签订了婚庆服务合同,服务项目包括:舞台背景布置、室内花门、花柱装饰、室外花门、迎宾牌、烛台、杯塔、许愿树、摄像师、照相师、化妆师、LED灯光、舞台装饰、投影仪、婚车花艺装饰等,收费金额为3400元。后周女士又委托婚庆公司为其提供婚礼当天用的车辆,并为此支付租车费2100元。
但签合同时,双方并没有将每项服务的标准和收费写进合同。周女士觉得,网上已经说得很明白很细了,再在合同中体现有点多余了,就没有提出异议。这为她日后维权埋下隐患。
庆典现场小事故不断
2011年10月3日婚礼当天,当婚庆公司帮租的头车出现时,周女士就觉得不舒服。头车车花装饰过于简单,与当初婚庆公司的承诺并不相符。而且还有一辆雇的奥迪车拒绝挂车花并且中途离开了。而双方约定是全程摄像,但在新家去酒店的路上,周女士并没有看见有摄像人员出现。
在婚礼现场,小事故又不断出现。当新郎与新娘到达承办婚庆的酒店时,一抬头,看见室外花门上竟然没有标明新郎及新娘的名字。周女士赶紧和婚庆公司交涉,婚庆公司很快进行了补救,但亲人此时已经步入婚礼现场。
婚庆典礼过程中,周女士希望新人婚纱照的播放时间应在成长相册中,但最后婚纱照虽然播放了,但并没有达到周女士的要求。
婚礼庆典被婚庆公司搞成这样,周女士认为婚庆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服务不到位、缩水、缺项等问题,将婚庆公司起诉到皇姑区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法院依据合同判赔470元
法院认为,周女士提供了婚庆公司在网上所作的宣传报价和服务标准,该内容实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的内容只有在被记载在合同中或合同相对方对该要约邀请的内容明确作出承诺,才可以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所以双方应依据婚庆合同记载的项目确定婚庆公司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标准。
合同记载室外花门单价为400元,因新人到达酒店时花门上无新人名字,虽进行了事后补救,法院认定应酌情由婚庆公司按照200元的标准返还周女士。
合同约定由婚庆公司联系租车,一辆奥迪车中途离开,未履行服务义务,婚庆公司应承担向周女士返还一台车使用费220元的责任。
摄像师并未记录新人由新房到酒店这一过程,虽然婚庆公司主张根据婚庆典礼惯例,该段不需摄影,但这与普通人对全程摄像的理解是相违背的,根据双方约定的摄像600元的单价,法院酌定返还摄像缺失部分的费用50元。
至于头车车花装饰效果和婚纱照播放时间,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法院对周女士请求不予支持。皇姑区法院判决婚庆公司向周女士返还履行服务不到位的费用470元。
别信广告信合同
皇姑区法院一位法官提醒大家,消费者在选择婚庆公司时,不要只看宣传广告,有的婚庆从业者为了吸引消费者,在对外宣传上可能采用搭便车或夸大其词的方式。网上宣传内容的性质属商业广告,而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实为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合同的约束效力。所以消费者不要轻信广告中的宣传内容,一定要签订正式服务合同,并尽量详细地约定婚礼细节,签订详细完善的书面协议。
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每一个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收费标准,要将所有要求详细地写进合同内容。婚车晚点、司仪迟到、仪式混乱、摄影摄像质量差等往往是婚庆公司遭投诉的热点问题。要在合同中明确合理的违约责任。比如订车时,消费者与婚庆公司要事先说明车辆的型号、服务时间等,对不能按时到达如何赔偿及车辆发生故障时的补救措施等细节问题也应加以明确。这样万一发生了纠纷,可以作为维权的重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