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小芬因难忍丈夫陈辉实施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3月22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准予陈小芬与陈辉离婚。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因原告脾气暴躁,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2012年10月4日晚上,因被告接听一个电话接了近一个小时,双方产生口角,被告遂用恶毒语言辱骂原告,并用拳头殴打原告,又从碗橱中拿出刀砍伤原告头部、四肢及躯体,将原告砍倒在地后逃离现场。为此,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陈辉认为,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但被告缺乏理智,竟持刀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伤势严重构成伤残且致原告腹中胎儿流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问题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