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儿子早点定下婚事,老两口按照习俗主动送给未过门的儿媳见面礼和小轿车。谁知道天不如人愿,儿子的婚事告吹了,那么赠送的财物还能要回吗?近日,江苏省泉山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判决被告董萍返还原告李军财产30000元,驳回原告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李军之子李亚辉于2008年认识被告董萍,后经双方父母见面,确定了恋爱关系。李军十分高兴,为促使年届三十的儿子能尽快结婚成家,李军按照当地风俗赠送了董萍见面礼和购三金款。董萍说要买一辆新轿车,李军也欣然答应,并将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亲自交给董萍去购车和办理车险。谁知到了2011年,李亚辉和董萍的感情突然发生变化,董萍提出分手。婚事不成,李军将所购轿车要回。并想要回送给董萍的见面礼,购车余款等,双方多次协商不成,李军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董萍返还购车余款、购三金款、见面礼等共计91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请求返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李军作为李亚辉之父,其为促成儿子的婚事而赠与董萍的购三金款、购车款等财产,数额较大,属于按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故对于上述款项,被告应予返还。关于原告给予被告的见面礼4000元,属于原告自愿的礼节性赠与,不应列为彩礼的范畴。关于应返还的数额问题,应根据本地风俗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