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在道路上放置障碍物,且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未采取相应防止交通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造成他人受伤要赔偿。2013年3月21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刘丙东赔偿原告张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3万元。
2012年8月4日上午,刘丙东在镇平县石佛寺镇某村北边进村的路上用水泥修减速带,因水泥未凝固,为防止过往车辆轧坏减速带,其在减速带边上放置一些木棍。当晚8时许,张伟从石佛寺镇骑电动车回家路过此处时摔伤,立即被其家属送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所对张伟的伤情作出鉴定:头部受伤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丙东在道路上修减速带并放置木棍,却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张伟骑电动车经过时摔伤,刘丙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