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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邻居因宅基地起纠纷 两级法院调解化矛盾

   2015-07-15 网络网友117
核心提示:见下文
2012年10月,给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件,经过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海林法院两级法院的共同联动调解,促使原、被告双方主动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徐大海与被告任国强系邻居,因2010年被告任国强翻建房屋,徐大海认为其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经国土局测量后,将被告任国强告上法庭,要求任国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海林法院速裁庭接到该案后,发现被告任国强房屋现已建好,红墙碧瓦、美轮美奂,如径直进行判决,既不利于解决邻里纠纷,更也不利于今后的执行。鉴于此,海林法院速裁庭先后四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去现场调解、邀请村支书、村长的村干部帮助调解、邀请国土局测量队重新进行测量等方式均未见成效,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经法院审委会讨论后决定,判决被告任国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判决后,被告任国强上诉至中院,由中院民一庭李法官负责审理。李法官通过仔细阅卷,认为一审判决没有问题,但是考虑到维持原判既不利于执行又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于是第一时间与海林法院速裁庭沟通,要求海林法院协助进行调解工作。速裁庭及时与原告徐大海、被告任国强联系,共同协商调解事宜,同时又邀请村干部继续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两轮磋商,原告徐大海与被告任国强终于初步达成调解意见,但认为中院太远,要求在海林法院进行调解。李法官不辞辛苦,马上与速裁庭商定了具体调解日期。考虑到原、被告还需办理土地证的情况,海林法院又邀请国土局地籍股徐股长来解答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程序问题。调解当天,李法官从中院赶到海林法院,与速裁庭法官一起进行最后调解工作。经过李法官的耐心解释、速裁庭的积极劝解、徐股长的认真解答,原告徐大海、被告任国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庭履行完毕。至此,一起执行难度极高的土地纠纷案件在两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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