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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郎失踪新娘闹离婚 法官调解彩礼当庭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15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  浏览次数: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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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新婚夫妇刚登记不久新郎即下落不明,新娘为此闹离婚,两亲家为返还彩礼问题反目成仇。2013年3月19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法官及时进行调解,化解了两家矛盾。
  
  广西大新县堪圩乡谨汤村青年梁志荣与凌美芳经过自由恋爱,于2011年9月21日按当地习俗举行订婚仪式,男方家送礼品到女方家宴请亲友。两亲家经过商量,打算先登记结婚,再择日请酒举行婚礼,到时女方才能到男方家生活。于是,梁志荣与凌美芳于2011年11月2日到大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次日双方即去广东打工。在打工期间,双方因工作地点不同,平时仅电话联系,没有同居生活。2011年12月28日,梁志荣突然与凌美芳及家人失去联系。此后,梁志荣家人多方查找,也没有打听到梁志荣的下落。凌美芳等待了一年,仍然没有等到梁志荣回来,便向梁志荣的父母提出解除婚约,并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梁志荣的父母明白因儿子下落不明,这桩婚姻确实难以维持,所以同意解除婚约,但要求凌美芳的父母返还彩礼10000元。凌美芳的父母认为这桩婚姻失败不是女方造成的,不同意返还。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并扬言要通过武力解决。
  
  主办法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为了做到案结事了,在2013年3月19日开庭审理离婚案时邀请双方的父母参加,当庭调解这一纠纷。经查明,除订婚时男方送礼品给女方外,订婚后,男方家人逢重大节日均按习俗带礼品到女方家拜年,礼品价值合计约12000元。法官查明事实后,运用法律引导双方,由于男方下落不明,女方提出离婚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可以准许,同时,因双方登记结婚后未同居生活,依法应当返还彩礼,但彩礼中大部分是食品,已宴请亲友,所以让女方全部返还不妥,只能适当返还。经过一个多小时的释法析理,双方的父母终于达成一致协议,即女方父母返还给男方父母彩礼3000元,当庭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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