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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梅竹马令人羡 未婚先育分手犯了难

   2015-07-14 网络网友81
核心提示:见下文
两人青梅竹马,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在一起,生有一男一女。近日,广西天峨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
  
  1987年出生的原告冉烟萍,是一位天峨县向阳镇的农村妇女,自幼便与大自己四岁的同村男子吴永相识,两人青梅竹马,彼此长大后建立正常恋爱关系。2004年底,在家务农的两人便开始同居,生活至今都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保持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了一男一女,现今大女儿六岁,小儿子四岁,并共同种植了13片杉木林共计45余亩。原告于2012年3月5日诉至天峨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吴永解除同居关系,生育的两个小孩由被告抚养至成年。
  
  经法庭查明,原、被告同居期间无债权债务关系,共同财产只有种植的杉木林45余亩。法庭受理后组织原、被告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是原、被告生育的两个小孩由被告吴永监护、抚养至成年。原告将其应分得的双方同居期间所创造的共同财产份额留予被告折抵小孩抚养费。二是原告冉烟萍自动放弃其对双方同居期间的其他共同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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