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吵架后,妻子赌气住宾馆,过后,丈夫怀疑妻子有外遇而拒绝同居,妻子怒而起诉离婚。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起案件,判决准予原告张燕与被告吕强离婚;原、被告婚生儿子吕亮亮随被告吕强生活。
2009年8月,张燕与吕强在柳州相识后自由恋爱,2010年6月1日在浦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11月26日生育儿子吕亮亮。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和睦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生活小事吵架。2012年,吕强怀疑张燕有外遇,经常无缘无故对原告进行逼问。2012年7月,夫妻吵架,吕强自已去外面住,张燕打电话都被拒绝接听,一夜未归,张燕为此自已去外面宾馆住。第二天吕强就一直审问张燕去哪过夜,认定张燕晚上跟情人在一起。事后,吕强一直拿这件事作为其无理取闹的理由,言语上对原告进行攻击。2012年10月底,张燕到南宁工作,曾多次打电话找吕强,要求好好谈谈,但一直被拒绝。在2011年5月至2012年6月期间,吕强以常在南宁、柳州做生意为由,不愿意与原告在一起生活,并且双方只在此期间见过4次。2012年6月至2013年1月31日,双方再也没有见面,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于是,张燕诉请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吕亮亮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给付原告困难帮助30000元。
被告吕强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儿子吕亮亮由被告抚养,被告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但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为家庭生活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的恶化,现原、被告认为感情已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婚生儿子的抚养,儿子现随被告及被告的家人生活。从经济条件、生活环境、居住条件等情况出发,儿子随被告共同生活更有利儿子的成长,由被告抚养较为适宜。被告不要求原告支付小孩的抚养费,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该院予以准许。离婚后,因原告没有固定工作,生活困难,被告应从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本院酌定20000元为宜。逐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