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女子李某诉至法院称,婚前丈夫吴某刻意隐瞒自己的不良行径,李某对吴某本人各个方面特别是人品了解较少,在被欺骗中结婚。
婚后吴某种种劣迹逐渐表现出来,酗酒闹事,惹事生非,是吴某一贯行为。吴某对家庭不负责任和对妻子不忠实,双方再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吴某按月给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于2007年在安徽枞阳县务工中相识,于2010年8月30日在霍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随之被招婿到女方家生活。
2011年8月31日婚生子出生,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有时为生活及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间产生一定隔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过近三年时间恋爱相处后自愿结婚,相互间较为了解,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间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最终判决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