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鲍某某单身未婚,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邹某某相识,婚后原告鲍某某即到被告邹某某家生活,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加之缺乏必要理解与宽容,原告鲍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邹某某离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院判决不准原告鲍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
单身未婚的原告鲍某某与丧偶且携有一子一女的被告邹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1年6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鲍某某即到被告邹某某家生活。婚后双方无子女。
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鲍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被告结婚十年有余,婚后感情尚好,现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互谅互让,多一份理解与宽容,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
且庭审中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