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林场土地承包合同引起的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冰释前嫌。
1996年2月13日,被告月亮林场与原告郑有钱(均化名)签订一份承包土地合同书,由被告月亮林场的一块面积为27亩的土地发包给原告经营管理使用,合同期限为30年,自1996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约定每亩每年租金为30元,合同总共应交纳租金为24300元。租金交纳方式:乙方必须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第五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交清五年的土地承包金共4050元;以后的土地承包金,乙方必须在每年的12月20日至30日的十天内交清当年的土地承包金。该林场除了给郑有钱在内的部分职工承包外,也有外部约三四十人承包。
然而随着多年过去,物价上涨,经济消费不同往日,为了提高林场职工的待遇,月亮林场领导班子经研究商量后决定提高承包金,以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2012年7月8日该林场召开职工会议,主要涉及针对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其他管理费用,会议讨论一致通过提高租金至120元,而外面承包老板亦对租金提高至120元没有意见。因此,该林场即开始按照每亩每年租金120元收取土地承包金。
2012年12月20日,郑有钱向月亮林场交纳租金时,仍按照每亩每年租金30元的承包金交纳,月亮林场认为郑有钱在当初职工会议中并未提出反对意见,因此拒绝接受郑有钱交纳的承包金,双方矛盾就此产生。因租金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郑有钱将月亮林场告至覃塘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继续按1996年2月13日签订的合同履行。
主办法官受理案件后,认为月亮林场包括外来承包户在内共有近百人,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面广,同时已有近20户职工和外来承包商按照每亩每年租金120元交纳了土地承包金,若此案矛盾纠纷得不到妥善处理,将会引发更多的问题。因此,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主办法官即着手开展调解工作,根据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建议双方为大局着想,和平协商出一个令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经过法官耐心的说法释理,分别作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原、被告双方心平气和地面对面进行沟通,敞开心扉的交流很快让双方都明白了彼此的真实想法,此前的一些误会也被消除,解决方案很快就得到了双方的认可,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签下调解协议,郑有钱将按照每亩每年租金120元交纳土地承包金,月亮林场也保证郑有钱享有的职工待遇,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