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外乡人,进城务工,本以为相互知命的两人会因为打工结识而组成美满家庭,却由于盲目结婚,缺乏夫妻间足够了解致离婚,后由于思念女儿,重新复婚,但感情基础不牢,再次离婚的悲剧还是上演了。
原告黄艳宁是广西南宁市园湖路的一位农民,2002年在外出广东务工期间结识了家住广西天峨县向阳镇的被告王自永,两人很快坠入爱河,不到一年时间,便走入婚姻殿堂,他们于2003年1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还算稳定,并生育了一个女孩。随着日子长久,孩子8岁时,双方却协议离婚了,原因是常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打骂,以致感情破裂。
离婚后,黄艳宁觉得双方还是有可能和好的,加之其思儿心切,非常挂念女儿,在亲朋好友劝导下,两人于2008年7月复婚了。复婚后,起初双方还是尽量避免了以前的一些不良习惯,但本性难改,日子久了又常常争吵。2010年原告回到南宁务工,而被告则去深圳打工,夫妻分居至今。长期的分离使双方感情逐渐淡漠,致感情终究破裂。原告于2012年9月诉至天峨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离婚。
经审理,法庭认定上述事实,并查明原、被告并未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经多次调解劝导无果后,组织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是判决原、被告离婚;二是女孩由被告王自永监护、抚养至成年。这起由务工结识结婚的夫妻,在离婚、复婚后,还是因为感情基础不牢,缺乏足够了解,没有相互谅解对方,再次酿成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