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2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原告肖东与被告王梅(精神病患者)的离婚纠纷案件,由原告肖东支付被告王梅2万元补助款后,被告王梅的父母作为监护人遂同意被告与原告离婚。
案情简介:2006年间肖东与王梅在广东打工认识后相爱,在恋爱期间,王梅曾于2008年年底患上精神疾病,后经治疗,病情有所好转。肖东很爱王梅,承诺要好好照顾其一生,双方遂在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但现实是残酷的,王梅再次犯病,病情比2008年那次更严重,原告遂与王梅家人商量后决定让王梅在其娘家生活,由其家人照顾其生活起居,原告肖东继续打工赚钱,给王梅治疗。但由于肖东打工所赚的前也除维持自己的生活,剩余不多,所以王梅在治疗精神疾病时断断续续,以至于王梅病情不但没有好转迹象,反而越来越严重。致使肖东失去了与王梅继续生活下去的信心,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王梅离婚。
经本院主审法官认真作双方的工作,原告也觉得补偿被告一些费用让其继续治疗是应该的,被告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也觉得被告患上精神疾病是被告的不幸,原告也尽到了一定的义务了,为不耽误原告的以后生活,遂同意被告与原告离婚。双方最后达成一致意见为:1.被告监护人同意被告与原告离婚;2.原告一次性补助被告2万元,作为其继续治疗精神疾病的费用。至此,本案调解结案,达到了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