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准予原告杨成英与被告黄宗海离婚。原告杨成英接到判决书后舒了一口气,她隐忍了二十多年的婚姻,终于得到解脱了。
原告杨成英与被告黄宗海于1988年1月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89年2月20日生育长女,取名黄美玉;l991年5月4日生育次女,取名黄美娇;l993年12月4日生育三女儿,取名黄美祖。由于被告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在原告生育的三个小孩都是女孩后,被告就经常无故地打骂原告,致原告多次受伤,但由于原告顾及孩子的健康成长,一直隐忍丈夫的虐待。在无奈的情况下,原告只能经常带着小孩回娘家居住或外出打工,四处流浪。如今,三个女孩子都已经长大成人,已无须太多挂念,而丈夫依旧不依不饶,原告忍无可忍便向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递交了一纸诉状,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杨成英诉称,由于被告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在她生育的三个小孩都是女孩后,被告就经常无故地打骂她,致原告多次受伤,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致使她无法继续与其共同生活,只能带着小孩回娘家居住或外出打工。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黄宗海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是好的,并先后生育了三个小孩,一家生活幸福和睦。婚后被告对原告恩爱有加,从不打骂原告,是原告经常外出另寻新欢后才找借口提出离婚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为了顺利离婚,逃离苦海,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只要求与被告离婚,放弃要求法院处理小孩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该院认为,原告杨成英与被告黄宗海于1988年1月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然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原、被告双方均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其婚姻关系属事实婚姻,应按事实婚姻关系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和好无效,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原、被告之间已无和好可能,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只请求本院判决其与被告离婚,放弃要求法院处理小孩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这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法判决准予原告杨成英与被告黄宗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