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修系韦玲珍的养子。2000年,林修以结婚方便为由搬到韦玲珍房屋居住,近年来,养母子间经常因日常琐事发生争执,造成关系紧张,以至闹上法庭,要求林修搬走。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令被告林修搬离原告韦玲珍房屋。
林修于1980年6月11日出生。原告韦玲珍与丈夫林松于1984年收被告林修为养子,1997年9月8日原告韦玲珍与林松离婚,双方在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县城某路的A号房产归原告韦玲珍所有,县城某路的B号房产归林松所有,被告林修随父亲林松生活、居住。1999年原告韦玲珍与林松复婚,2000年,被告林修以结婚方便为由将家俱搬到原告韦玲珍房屋,从此,被告林修一直居住在原告房屋中。近年来,原、被告双方经常因日常琐事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为此,原告以被告的行为严重地扰乱了原告的生活,也侵犯了原告对自有房屋的管理使用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从原告的房屋中搬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人将所有物交给他人使用,只是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权发生转移,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本案原告韦玲珍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其认为其所有的房屋受到侵占时,有通过诉讼要求侵占人返还房屋的权利,因此,原告韦玲珍要求被告林修从原告的房屋中搬出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