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体制改革后被撤销,接收单位将部分档案丢失,老人起诉单位要求补办人事档案,并给付养老生活费32105.91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3月11日,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南城县供销合作社在2013年5月30日前补办李国华在南城县供销合作社基层社历年来工作期间的人事档案。
李国华于1979年10月参加工作,为大集体职工。1992年12月李国华依规定办理了退职,退职前李国华在南城县洪门供销社工作,其人事档案在洪门供销社。2003年11月被告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体制改革,南城县洪门供销社作为被告的下属单位被撤销,其人事档案转交被告管理,期间被告李国华部分人事档案丢失。2008年6月李国华到了退休年龄,向南城县劳动人事局申办退休手续,因无职工人事档案,故未能办理。
诉讼中,李国华于2012年12月28日病故,其法定继承人李佳等四人继续参加诉讼。2013年1月中旬,四人向该院提交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申请书,只要求被告为李国华补办人事档案,其他诉讼请求表示放弃。
经法院主持调解,南城县供销合作社对李国华老人的去世表示哀悼,同意立即帮助李国华补办人事档案,但不同意给付养老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承办法官即时向四原告转达被告诚意并释法明理后,四原告想到老人生前的愿望是补办人事档案,故同意被告提议。据此,双方达成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