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北京的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05年相识不久,在2006年初就登记结婚了,之后生下了一个女儿。但由于“闪婚”,两人没有足够的感情基础,加之婚后都忙于工作,共同生活的时间有限,缺乏沟通交流,婚姻逐渐产生了裂痕。
2010年,李女士提出离婚,张先生也同意。但就位于丰台的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分割问题,双方争议很大。
据张先生说,这套房子是他在2004年10月婚前买的,购房款为58万元。“签合同当天,我就缴纳了17万元首付款。至2006年2月10日跟她结婚前,我个人还了约2万元贷款。”
“其余房贷是在我们结婚后偿还的,本息共计42万余元。但其中,我在婚后以个人名义向双方父母各借款10万元,用于偿还房贷。”张先生称,截至2008年底,全部房款都还清了,现在房屋市场价约为260万元。
李女士同意房子可以归张先生,但她提出:“我们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款,而且向双方父母各借了10万元,所以他应给我120万的补偿款。”
法院一审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认为她主张的120万元的补偿数额较为合理,但对于房屋补偿款的计算方法以及法律适用,法院并未给出明确的说法。
现在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比较普遍,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准确查明婚后共同还贷数额是确定补偿数额的基本依据。
另外,为了提前偿还贷款而借款时,应明确具体债务人,最好签订内容明确具体的书面借据,以免日后出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