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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拆房我种作物 双方互殴各负50%责任

   2015-07-14 网络网友52
核心提示:见下文
广西浦北县石冲镇农村一对夫妇与另一中年妇女对土地使用权有异议,你拆房屋我种农作物,双方发生争执以至互殴受伤,双方均起诉对方,近日,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当事人双方各负50%责任。
  
  2011年被告徐尚平、黄湘妮夫妇把原来位于广西浦北县石冲镇八东村委会对面的旧商店拆除意欲新建,被告拆除该商店后,原告彭爱群把被告挖了的砖阶填平,后又在商店的土地上种上香蕉树等作物,被告黄湘妮将原告种植的农作物拔掉。
  
  2011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黄湘妮先发生争吵,后被告徐尚平介入并上前抢夺原告手中的勾刀,双方产生扯打,原告用木桩打伤了被告徐尚平的头部,徐尚平的父亲徐世基见后也与原告发生口角,并打了原告脸部几巴掌。原告和被告徐尚平均受伤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的伤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和右小腿皮下血肿,原告彭爱群住院治疗至6月22日出院,用去医疗费7110.06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女儿护理,原告的损失总额为医疗费7110.06元加误工费48.3元每天共41天加护理费48.3元每天共41天加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每天共41天加交通费60元共12770.66元。被告徐尚平的伤经诊断为头皮挫裂伤、轻度脑震荡和右手第五掌骨中断骨折,住院治疗9天,用去医疗费2259.22元。原、被告的伤经司法鉴定均为轻微伤。
  
  原告彭爱群起诉被告徐尚平、黄湘妮夫妇及徐世基的同时,徐尚平亦起诉彭爱群侵害健康权,浦北法院也认定双方存在同等过错,判决各自承担损失50%的责任,该案没有上诉。
  
  一审浦北县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原、被告的行为所起的作用,原、被告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即各承担50%责任为妥,因此判决被告徐尚平、黄湘妮、徐世基共同赔偿原告彭爱群经济损失6385.33元
  
  上诉人徐尚平、黄湘妮、徐世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被上诉人彭爱群擅自填了上诉人的砖阶,并在土地上种植香蕉树等作物,从而引发本案。责任应由其至少承担80%,上诉人至多承担不超过20%的责任。
  
  被上诉人彭爱群答辩称,一审责任划分合情合理合法。
  
  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被上诉人彭爱群对讼争土地的使用权有异议,应向有关部门反映,而不应私自填墙阶或种植作物,引发双方争执。对方也未能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处理问题,致使双方在争执过程中相互扯打,造成被上诉人彭爱群及上诉人徐尚平受伤。纵观本案的事实和双方的行为所起的作用,双方存在同等过错,一审判决各自承担损失50%的责任正确,因此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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