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新婚夫妇离婚案件,经法院调解,双方友好离婚。
2013年2月25日,原告张红(化名)起诉至法院,声称其与丈夫性格不合,聚少离多,要求与被告李力(化名)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受理案件后,立即找到被告李力,后经双方对质终查明案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9月1日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2年2月2日在德安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婚后第四天双方即未一起共同生活。因此次婚礼,被告送给原告彩礼6500元及手镯、项链、吊坠、戒指各一份,并花去其他结婚费用几万元。因此被告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返还其支付的彩礼。
法院认为,被告于婚前送给原告的彩礼等属婚前赠予,应属女方婚前个人财产。然考虑到被告因为此次婚姻花费甚巨,已对其家庭造成一定的经济压力,且双方结婚时间不长,若不加考虑认定为女方财产,有违实体公正,可能造成一定的社会矛盾。考虑到这点,主审法官耐心的向双方展开多次调解工作,双方最终在财产分割上达成一致意见后,和平“分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