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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服务有欺诈行为要双倍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14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  浏览次数:49
核心提示:见下文
婚庆服务有欺诈行为双倍赔偿,记者今天从省政府3·15新闻发布会获悉,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我省婚庆礼仪经营行为,促进婚庆礼仪服务行业发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消费者协会联合制订了《黑龙江省婚庆礼仪消费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3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从事婚庆礼仪服务的主持人、摄影摄像师、策划师、化妆师等人员应具备职业资格证书。婚庆礼仪服务必须实行签订合同文本和开具服务单据制度,经营者不签订合同文本,不开具服务单据,发生争议时举证责任在于经营者。同时,《办法》对婚庆礼仪服务合同文本的内容也做了规范,要求合同文本要包括服务项目(婚庆礼仪策划、主持、婚车使用、摄影摄像服务、化妆服务、婚宴和其他约定项目等)、服务费用、权利义务、服务时限、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
  
  《办法》还规定,对婚庆礼仪主持人、策划师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到达婚庆礼仪现场,影响婚庆礼仪进程的,主持人使用低俗黄色语言主持婚庆礼仪造成不良影响并遭到消费者质疑的,由经营者承担责任;对因经营者原因变更消费者预订车辆的使用时间或者品牌、型号、款式的,应提前15天通知消费者、并与消费者协商一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应当赔偿给消费者造成的相关损失;经营者提供的婚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造成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实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责任;经营者提供婚宴服务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档次和数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婚庆礼仪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双倍赔偿给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办法》同时明确,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婚庆礼仪消费争议,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申诉,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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