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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后回娘家居住近两年 妻子诉离被驳回

   2015-07-14 网络网友69
核心提示:见下文

  近日,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因原被告分居的时间不足两年,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魏娜要求与被告徐付春离婚的诉讼请求。
  
  2009年3月,陕西女孩魏娜与四川男孩徐付春在江苏务工时相识。2009年5月,魏娜与徐付春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7月,魏娜与徐付春在米易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2月,徐付春又到江苏务工。2011年4月,魏娜与徐付春在电话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后,魏娜便带起孩子离开了徐付春家,回到娘家居住至今。2013年1月,魏娜诉至法院,要求与徐付春离婚。庭审过程中被告徐付春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经过调解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导致夫妻关系失和,现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告的请求尚未达到法定离婚条件,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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