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买卖应当恪守诚信,和气方可生财。2013年2月28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南昌双磷化工厂偿还原告江西金鑫塑料包装公司货款258956.1元及支付逾期利息。
自2001年以来,原告江西金鑫塑料包装公司与被告南昌双磷化工厂长期合作,由原告向被告提供PE塑料瓶,双方约定定期进行结算。双方合作一直很愉快,直至2007年12月5日双方再次签订塑料瓶供应合同,约定双方在2008年12月5日前完成结算,却不料在原告圆满履行完己方的义务后,遭遇“老伙伴”的恶意拖欠,除支付少部分货款外,截止至起诉日共拖欠原告江西金鑫塑料包装公司货款258956.1元,原告多次催要均得到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原告无奈具文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交易往来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形成合法的买卖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江西金鑫塑料包装公司依约向被告南昌双磷化工厂提供了塑料瓶,被告南昌双磷化工厂应负有及时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258956.1元,属违法行为,应对该欠款承担清偿责任及对逾期利息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拖欠货款258956.1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