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给他人使用本来是一件助人为乐的好事,但是如果你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借给无驾驶证的人使用可能好事就会变成坏事。邓贵权将摩托车借给无驾照的覃释龙使用结果酿成交通事故,造成何强受伤。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被告覃释龙赔偿原告何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9795.86元;判令被告邓贵权赔偿原告何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2448.96元。
2012年1月30日,原告搭乘何强龙驾驶的轻便摩托车与被告覃释龙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省道S203线38KM+50M处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覃释龙、何强成及乘员何强受伤。此次事故经富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覃释龙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何强龙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何强因右锁骨骨折并喙锁韧带断裂、头面部软组织伤于2012年1月30日至2012年2月5日,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日,花费医疗费8262.6元。
再查明:被告覃释龙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所有人为邓贵权。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覃释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原告何强搭乘何强龙驾驶的轻便摩托车发生相撞,并造成何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中覃释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何强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划分责任适当,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因此原告主张损失由覃释龙承担的请求有理,法院予以支持。因覃释龙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何强龙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故,原告的损失按覃释龙70%、何强龙30%的比例承担。又因邓贵权将二轮摩托车借无驾驶证的覃释龙使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对覃释龙的赔偿部份承担20%的过错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