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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为女儿跟谁姓问题与丈夫离婚被驳

   2015-07-14 网络网友55
核心提示:见下文
一对年轻夫妇结婚后不久便有了爱情的结晶,这本是件幸福快乐的事情。熟料,小两口及双方家庭为了孩子的姓氏及户口问题,半年来始终争执不下,为此妻子一气之下到法院诉请离婚。2月26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准原告唐小丽与被告邓建乐离婚。
  
  邓建乐是罗城县龙岸镇人,唐小丽是罗城县东门镇人,双方均系独生子女。2010年8月,邓建乐与唐小丽在在广东经人介绍认识,半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11年12月,双方到罗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2年8月,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邓唐佳佳。女儿出生后夫妻俩及双方家人因孩子姓氏及户口问题产生矛盾,丈夫邓建乐认为,孩子跟父姓是传统,是祖辈定下的规矩,孩子要为家族“传续香火”,孩子必须跟他姓邓。而妻子唐小丽则认为,她是家中独女,其父亲一直很想抱孙子,百善孝为先,为了让老人高兴,应该让孩子跟她姓唐,何况法律规定孩子可以随母姓。男方邓家与女方唐家开始了一场“你争我夺”的较量,双方始终争执不下。2012年11月,妻子唐小丽一气之下带女儿佳佳回娘家生活。2013年1月,唐小丽更听从父母意见,以感情破裂为由将丈夫告上法庭请求离婚,婚生女儿判归自己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2年8月生育女儿后,原、被告及双方家人因女儿姓氏及户口问题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和分居,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能互相理解,相互包容,夫妻还是可以和好的。原告起诉称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主张,无证据证实,其请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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