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庆网-庆典 演出 婚庆 展览 门户

微信扫一扫

微信公众号
24小时不间断营销服务

扫一扫关注

扫一扫加客服
营销方案顾问免费咨询

拒绝支付抚养费 5龄童状告生父获支持

   2015-07-14 网络网友79
核心提示:见下文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百旺乡的5岁儿童韦涛,因生父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想当“甩手掌柜”,为此走上法庭状告生父,索要抚养费。近日,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韦涛的诉求获得法院的支持。
  
  韦涛的母亲蓝小月是一个80后,与韦涛的父亲韦文昌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06年8月结婚,于2007年1月生育韦涛。因为性格不和,蓝小月与韦文昌于2010年7月6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双方婚生子韦涛,离婚后由蓝小月监护抚养,韦文昌每月支付抚养费给儿子人民币500元,按月支付,每月20日前付清,直到孩子能够独立生活(支付方式为:韦文昌可直接送现金到监护人手中或汇入指定银行账号上)。但协议离婚至今,被告韦文昌仅支付了四个月的抚养费后就未再支付。韦涛母亲蓝小月多次要求被告及时支付抚养费,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
  
  2012年10月18日,时年5岁的韦涛作为原告、母亲蓝小月作为法定代理人向都安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生父韦文昌,请求:1、判令被告韦文昌一次性支付原告2010年11月至2012年8月的抚养费11000元以及2012年9月至法院作出裁判期间的抚养费;2、判令被告按时在每个月的20日前支付500元抚养费给韦涛。
  
  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韦文昌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韦涛的母亲蓝小月与被告韦文昌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韦涛据此要求被告韦文昌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韦文昌应支付原告韦涛自2010年11月至2012年12月的抚养费共计1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韦文昌应支付原告韦涛抚养费每月500元,自2013年1月起至韦涛独立生活止,于每月的20日前支付。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免责声明
• 
本文为网友互联网转载作品,作者: 网友。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huanq.com/news/show-htm-itemid-376573.html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huanq@huanq.com。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信息二维码

手机扫一扫

快速投稿

你可能不是行业专家,但你一定有独特的观点和视角,赶紧和业内人士分享吧!

我要投稿

投稿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