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亮是陈家的独子,生前就读于才湾镇某小学(封闭式学校),由于该校疏于管理,学校大门没有锁,导致陈小亮等三位同学提前离校,到学校附近的江中洗澡,陈小亮不幸溺水身亡。陈小亮的父母要求该校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判决由才湾镇某小学赔偿原告陈某夫妇因陈小亮死亡的丧葬费7728元、死亡赔偿金49900元,共计57628元的60%,即3457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小亮生前就读的才湾某小学四周砌有围墙,学生只能往学校大门出入,平时学校大门都锁着,学生不能出来,入学时学校才开门,是一所封闭式管理制度的学校。学校放学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下午四点半放学,星期五因考虑在校住宿生方便搭车,下午提前到三点多钟放学。陈小亮上完第二节课后(二点四十分),由于那天学校没有锁大门,老师疏于管理,导致陈小亮结伴同年级学生蒋小良、廖小权提前离校,而且直到学校响铃排队下午放学时,都未察觉到陈小亮等三位同学已提前离校的情况。陈小亮等三位同学离校后,在学校附近的凌角塘江中洗澡,陈小亮不幸溺水身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小亮在被告才湾镇某小学(封闭式学校)就读小学一年级,年仅7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被告才湾镇某小学疏于管理,学校大门没有锁,上午上完第二节课后,学校对学生没有尽到管理、保护的责任,导致陈小亮未到放学时间就提前离开了学校,而且待放学铃响后学校还未察觉陈小亮等三位同学已提前离校的情况。陈小亮等三人在学校附近的凌角塘江中洗澡,陈小亮不幸溺水身亡。才湾镇某小学应对陈小亮的死亡负有过错责任,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