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0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因孩子吵闹,公公怒而对儿媳出手引起的离婚纠纷案件,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同意离婚,友好分手。
原告周达生与被告胡梅2009年1月经他人介绍认识,2009年2月18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31日生育一男孩。由于双方婚前未经充分了解,毫无感情基础,草率成婚后,双方并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虽然儿子的出生给家庭带来了无限的喜悦,但这并未给夫妻二人的感情带来改观。小孩出生刚满月,原、被告因小事发生争执,被告就曾离家出走。2011年2月18日因小孩哭闹无人看管的事情,公公周大山与被告胡梅发生冲突,在争吵中公公周大山出手打了胡梅几下,后被原告周达生劝开了。此事东乡县公安局小璜派出所出警调解了此事,公公周大山当场向胡梅赔了礼道了歉。事件发生后,被告与原告开始了分居生活,被告外出打工,几无联系。原告认为夫妻二人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请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东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积极地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胡梅同意与原告周达生离婚,准予离婚;二、婚生儿子由原告周达生抚养,被告胡梅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0000元;三、被告胡梅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