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称儿子因病死亡,丈夫认为是其母亲不给小孩医疗所致,继而反复地百般刁难和虐待其母亲,并用水果刀威胁,夫妻感情以此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2013年2月20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不准许原告王庭梅与被告王阿农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18日,原告王庭梅与被告王阿农按农村习俗办酒结婚,被告入赘到原告家与原告同居生活,于2005年9月29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旗,并于2007年5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原、被告双方到广东打工,小孩王旗由原告母亲代为抚养。王旗于2008年农历11月因病死亡。
法院认为,原告王庭梅与被告王阿农于2007年5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离婚诉请,但未能向法庭提交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同居两年多后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一起外出打工,同居期间能相互了解,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如能互相理解,互谅互让,各自改正性格上的缺点,还是能培养和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的。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