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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率同居生子后诉离婚 夫妻婚姻如同儿戏

   2015-07-14 网络网友80
核心提示:见下文
草率同居生子,又以年幼无知诉离婚,婚姻在其眼中如儿戏。2013年2月20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后,依法判决不准予原告严佟梅和被告吴威离婚。
  
  原告严佟梅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在外打工相识,当时年仅十六岁,因年幼无知,双方不到半个月就同居在了一起。2007年双方生育了大儿子,因双方都未达法定结婚年龄,2010年2月5日补办了结婚证,同年双方又生育了第二个儿子。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基础差,未经充分了解就草率成婚,婚后发现被告一心只顾玩乐,对家庭和原告毫不负责,没有一丝家庭责任感。原告多次好言相劝,但被告毫无好转,反而遭到被告的辱骂和殴打。故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故诉请法院离婚,婚生大儿子由被告抚养,小儿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吴威辩称,原、被告并非是年少无知同居在一起,双方是经认识后托媒人说媒,被告父母给付了原告一万多元礼金后,双方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只是当时年纪都小,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才未领取结婚证。2010年原、被告补办了结婚证并于当年生育了第二个儿子,从这一点来说,双方是有牢固的婚姻感情基础的,并不是原告所说的毫无感情基础。被告是一个有情有义对家庭尽心尽力有责任心的人,自从与原告共同生活后,被告就四处找事赚钱养家,只要能赚到钱,被告什么苦活累活都做,在外打工期间被告每月都会按时给原告寄700元生活费,故被告完全不是原告所说的一心玩乐无责任感的人。
  
  东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认识后就开始在一起同居生活,并于2007年与2010年分别生育了大儿子和小儿子。另外双方于2010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时虽然年少,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但是双方后来补办了结婚登记,属于合法的夫妻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且双方在一起生活了数年,只是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因家庭琐事而起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是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夫妻感情会和好如初的。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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