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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房子与孩子 同居夫妻闹上法庭

   2015-07-14 网络网友48
核心提示:见下文
两人同居十多年却未办理结婚手续,后两人日渐发生矛盾,最终诉至法院。2013年2月19日,云南省鲁甸县龙头山中心法庭调解了该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998年10月,原告张强与被告文露相识并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7月18日生育长子张勇,2003年生育长女张洁。2010年3月,两人发生矛盾并开始分居生活。小孩随被告文露生活。另查明,被告现居住的二层楼房是2005年时双方共同修建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以被告名义办理。现在该房估价28万,离婚时原、被告因小孩抚养和财产分割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抚养一个孩子并与被告平分房产,因为房子修建时自己不仅出力更出了大部分建房款。被告则认为孩子一直由自己抚养,离婚后也应该由自己继续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直至成年对孩子较有利,至于房产应该留给孩子。
  
  法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律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首先区分共有或个人所有,如果可以证明为一方的财产,属于一方所有,不能证明的,按一般共同共有原则予以认定;其次,遵照意思自治原则。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最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无过错方的原则予以处理”。同时,对子女的抚养权父母双方都享有同等权利,双方应站在孩子的角度多考虑,尊重孩子的选择。另外,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也是父母应尽的义务。通过法官的释法解疑,双方终于在法庭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考虑到孩子的意愿长子长女皆有被告文露抚养,房产估价28万由原被告双方平均分配,并从中扣除张强应付的抚养费。最后由被告文露一次性向原告张强补偿85000元。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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