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外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文华英与被告BurnsFrrancisJohn离婚。
原告文华英与被告BurnsFrrancisJohn于2008年通过在网上认识,一年后被告来中国与原告见面商谈结婚事宜,但因其相关文件不齐未能办理,2010年4月被告再次来到中国,双方于4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了半个月的时间,被告便回英国,双方再未共同生活,仅偶尔在网上联系,2012年起原告在网上未能再联系到被告,给其发信息、托人带信,被告均没有回音。原告称鉴于双方婚前双方相处时间十分短暂,彼此不了解即登记结婚,婚后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BurnsFrrancisJohn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书面证据。
秀峰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了解不深即登记结婚,双方缺乏婚姻基础。婚后双方仅共同生活半个月,被告回国后双方通过网络偶尔联系,2012年后原告再也无法与被告联系,双方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起诉后,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意见表示其反对意见,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